"6.6"教师节。 1931年5月,教育家、南京中央大学教授爽秋、程其保等发起,拟定每年6月6日为教师节。 "8.27"教师节。 1939年,国民党政府教育部决定以中国教育家孔子的诞辰8月27日为教师节。 "5.1"教师节。 1951年,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、中华全国总工会共同商定,将教师节与"五一"国际劳动节合并一起。 "9.10"教师节。 1985年1月21日,六届全国人大第九次会议正式通过国务院关于建立教师节的议案,并决定9月10日为我国的教师节。 教师节十七年来大事记(1985--2001) 一九八五年 1月21日,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《关于教师节的决定》,决定每年9月10日为教师节。 9月10日,全国各地举行隆重的庆祝大会,迎接第一个教师节。国家主席李先念发出《致全国教师的信》,勉励教师为祖国的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。 一九八六年 4月12日,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》。该法第十四条规定: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。国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,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,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,对优秀的教育工作者给予奖励。 一九九二年 《特级教师评选规定》出台,提出:进一步明确特级教师条件,增加评选数量,提高特级教师津贴,加强特级教师宣传,扩大特级教师的知名度,充分发挥特级教师作用的具体措施。 一九九三年 2月13日,中共中央、国务院印发《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》,第44条提出"在住房和其他社会福利方面实行优待教师的政策"。 10月31日,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。 一九九四年 3月14日,国务院发布《教学成果奖励条例》。以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科学研究,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。10月,国务院办公厅在大连召开全国教师住房工作经验交流会。总结交流和推广各地、各部门解决教师住房问题的经验及做法,研究加快教师住房建设和改革的方针政策及目标任务,以推动全国教职工住房条件的全面改善。 一九九五年 3月18日,全国人大八届三次会议通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,其中第三十三条规定: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,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,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。 9月14日,国家教委、财政部发出《关于进行国家"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"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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